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792號
TPDV,96,重訴,792,2007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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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6年6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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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