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09號
KLDV,106,司票,209,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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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吳宏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柏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30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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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