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7號
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叁佰柒
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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