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告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978號
TPDV,96,訴,5978,200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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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78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
      辦市地重劃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7,335元。惟查,原告陳明其因系爭重劃公告受有新台幣
20,454,000元損害,此等同於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規定,應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2,04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
7,335元,尚欠新台幣17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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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