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78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
辦市地重劃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7,335元。惟查,原告陳明其因系爭重劃公告受有新台幣
20,454,000元損害,此等同於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規定,應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2,04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
7,335元,尚欠新台幣17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