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1號
上 訴 人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洪調安即金利達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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