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310號
TPDV,96,訴,2310,200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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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津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漏附附表應補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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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