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先施文具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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