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704號
TPDV,96,補,704,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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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房屋面積33平方公尺
 153.2平方公尺之房屋現值為209,700元
 209,700×33/153.2=45,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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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