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房屋面積33平方公尺
153.2平方公尺之房屋現值為209,700元
209,700×33/153.2=45,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