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383號
TPDV,96,聲,3383,2007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8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 38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845元
合 計 65,845元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