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國際科技(深坑)有限公司
二工業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佑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公示送達之聲請應向應為送達之法院為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 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然相對人甲○○○○○○○○ ○○○○、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僅有佑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收受存證信函,其餘均因相對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遷移不明而遭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惟按,本件相對人甲○○○○○○○○○○○○之事務所既 設於廣東縣深圳市寶安區松崗鎮燕川村第二工業區,非屬本 院轄區,本件就此部分自無管轄權,亦無法移送至其他有管 轄權之法院,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無由准許。另關於相對 人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既已向法定代理人送達,亦屬 已合法送達,故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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