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270號
TPDV,96,聲,3270,2007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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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聲 請 人 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錦樹律師
      陳彥勳律師
      許文華律師
相 對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 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北全字第7 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33,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 院96年度存字第1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 人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其領回前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 件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提存書、同意書、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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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