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遠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 三八三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九八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負擔外,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8,260
第一審證人旅費 778
合 計 9,038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