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8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巷2弄13號、台北市○○○路13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3年度存字第1542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各新台幣1,000,000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六張(號碼D095970~5),准以新台幣6,000,000元代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698號 假扣押裁定、93年度聲字第638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 擔保物面額各新台幣1,000,000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 讓定期存單六張(號碼D095970~5),並以93年度存字第154 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