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41號
PCDV,106,司促,14041,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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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魏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叁拾
   伍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捌萬
   肆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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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