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9314號
TPDV,96,票,59314,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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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314號
聲 請 人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未來產業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未來產業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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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未來產業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