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79號
KLDV,106,司促,4879,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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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鍾隆毓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范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暨其中本金118,199元整自民國106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美玲於民國94年0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6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32
  ,118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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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