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蔡淑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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