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麗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220,000元,約定自104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
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14日止累計193,
082元未給付,其中187,165元為本金;5,133元為利息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於105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
自105年12月9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6年7月14日止累計352,453元未給付,其中339,497元
為本金;11,67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麗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187165│ │7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麗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39497│ │7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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