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52號
KLDV,106,司促,4752,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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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智瑛
債 務 人 黃寬仁
債 務 人 宋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智瑛黃寬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
  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宋美
  齡、黃智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智瑛於民國(下同)103年下學期就讀崇右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寬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84元及債務
    人黃智瑛於104年上學期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宋美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
    金額為26,75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
    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智瑛於106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共74,63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
    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寬仁宋美齡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智瑛、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47884 │寬仁   │1月08日起  │6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1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宋美齡、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26750 │智瑛   │1月08日起  │6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智瑛、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884 │寬仁   │2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宋美齡、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750 │智瑛   │2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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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