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22號
KLDV,106,司促,472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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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宜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07,
     730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57元、消費款105,259元、
     已到期之利息1,914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債權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05,259元自106年7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1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1
     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2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
     第3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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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