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05號
PCDV,106,司促,14005,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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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0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吳宗益即吳登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叁
  元,及其中捌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月計收捌拾伍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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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