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婕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
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
年11月19日起至96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11日止累計295,467元未給
付,其中102,213元為本金;192,670元為利息;5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婕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2213│ │7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