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5844號
TPDV,96,票,55844,2007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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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844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且除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本件票據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以發 票地為付款地,本件發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台北縣永和市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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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