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57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甲○○所簽發之同一本票,業經本院核發96年度票字第
31664 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乙件在案,為何重複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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