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5574號
TPDV,96,票,55574,2007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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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57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甲○○所簽發之同一本票,業經本院核發96年度票字第
  31664 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乙件在案,為何重複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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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