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387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達通訊行、乙○○、羅嘉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皇達通訊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