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5387號
TPDV,96,票,55387,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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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387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達通訊行、乙○○、羅嘉玫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皇達通訊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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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