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373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一實業社、智揚國際有限公司、甲○○、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智一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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