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5149號
聲 請 人 日福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巷11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1
巷1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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