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36號
KLDV,106,司促,4336,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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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秉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
  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3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96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22,366元及違約金9,9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
  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
  ,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
  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
  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
  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季郎 557│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294708│0000000000│08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508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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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