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鴻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6月2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新臺幣(下同)11,24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
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鴻漳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6826元│0000000000│06月 27日 │ │點九九 │
│ │ │302 │起 │ │ │
├──┼───┼─────┼──────┼──────┼───────┤
│ 002│新臺幣│吳鴻漳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43049│0000000000│06月 27日 │ │ │
│ │元 │302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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