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29號
KLDV,106,司促,4329,201707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宏銘
      廖文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宏銘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廖文泉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臺幣(下同)
    119,761元約定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1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於
    每月25日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宏銘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
    計算,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5年12月25日(即第52期),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16,56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廖文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文泉、廖│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6562 │宏銘   │2月25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文泉、廖│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16562 │宏銘   │1月26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6月13日起  │7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26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