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簡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8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債權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自92年9月25日起至95年9月2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6月26日止累計400,326元未給付,其中186,962元為
本金、213,36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
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
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1,255,480元未給
付,(其中380,259元為本金,875,221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333,122元未給付
,其中102,058元為消費款、227,46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耀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86962│ │6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簡耀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2058│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簡耀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0259│ │6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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