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86號
KLDV,106,司促,4286,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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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簡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8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債權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自92年9月25日起至95年9月2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6月26日止累計400,326元未給付,其中186,962元為
    本金、213,36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
    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
    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1,255,480元未給
    付,(其中380,259元為本金,875,221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333,122元未給付
    ,其中102,058元為消費款、227,46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耀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86962│     │6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簡耀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2058│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簡耀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0259│     │6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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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