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
債 權 人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游日興
代 理 人 何燕謀
債 務 人 謝家齊
法定代理人 魏娟
債 務 人 謝家豪
法定代理人 魏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家齊、謝家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錫敏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九四計算之利息暨前述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四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