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6年度,9號
TPDV,96,海商,9,200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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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Transfield ER Cape Ltd.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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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被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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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