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Transfield ER Cap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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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被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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