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5號
KLDV,105,重訴,95,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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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鍾吉昌
即 被 告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益陳吳素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
柒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
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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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