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號
KLDV,105,重訴,35,2017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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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余松次
即 被 告 余東海
      余安溢
      余永回
      朱育仁
      朱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俞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參萬貳仟
肆佰柒拾肆元【計算式:(317.33平方公尺+59.85平方公尺+6
4.41平方公尺+94.2平方公尺+81.5平方公尺+ 28.59平方公尺
+0.09平方公尺)×24,200元=15,632,47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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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