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丙○○
丁○○
戊○○
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方登科於民國94年8月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
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
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
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3,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日期自94年8月3日起至124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4年8月11日登記在案。方
登科即金色音樂餐廳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筆:㈠於94年5
月3日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9年5月2日
止,約定利息第1年按年息5%計算,利率固定,第2年起按聲
請人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46%機動計算,嗣隨聲請人基準利
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
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於94年8月12日借款500萬元,
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5年8月11日止,約定利息按聲
請人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47%計算,嗣隨聲請人
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期滿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
本金還清;㈢於94年8月12日借款2,050萬元,借款期間自借
款初次撥付日起至109年8月11日止,約定利息自94年8月12
日起至96年8月11日止,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
年息0.87%計算,自96年8月12日起至109年8月11日止,按聲
請人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67%計算,嗣隨聲請人
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前2年按月付息不還本,
自第3年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如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方登科就上開借款㈠繳
付本息至95年6月2日止,借款㈡、㈢繳付利息至95年6月11
日止,又借款㈡亦已屆期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全部借
款應視為到期,借款㈠尚結欠本金2,412,258元、借款㈡尚
結欠本金500萬元、借款㈢尚結欠本金2,050萬元,又為抵押
物之不動產於抵押權設定後已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乙○○、丙
○○、丁○○、戊○○、己○○所有(應有部分各為1/5)
,揆諸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
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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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 │ │
│ ├────┬─────┬────┬────┤ 地 號 │ 地 目 │ │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備 註 │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 段 │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 │ │ │ │ │ │ │ 乙○○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 │ │ │ │ │ │ │ 丙○○ │各為5286/459400 │
│ │ 台北市 │ 萬華區 │ 福星 │ 4 │ 374 │ 建 │ 1,004 │5.286/91,880│ 丁○○ │合計為5286/91880│
│ │ │ │ │ │ │ │ │ │ 戊○○ │ │
│ │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乙○○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 │ │ │ │ │ │ │ 丙○○ │各為5286/459400 │
│ │ 台北市 │ 萬華區 │ 福星 │ 4 │ 374-1 │ 建 │ 33 │5.286/91,880│ 丁○○ │合計為5286/91880│
│ │ │ │ │ │ │ │ │ │ 戊○○ │ │
│地│ │ │ │ │ │ │ │ │ 己○○ │ │
└─┴────┴─────┴────┴────┴────┴────┴──────────┴──────┴──────┴────────┘
┌─┬───┬────────────────────┬─────────┬─────────────┬────┬───┬──────┐
│建│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 │建 號├────┬─────┬────┬────┼───┬──┬──┼─────┬───┬───┤所有權人│設定權│ 備 註 │
│ │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 巷 弄 │號數 樓│ 段 │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 次│附屬建│ │利範圍│ │
│ │ │ │ │ │ │ │ │ │房屋層數 │ │物 │ │ │ │
│ ├───┼────┼─────┼────┼────┼───┼──┼──┼─────┼───┼───┼────┼───┼──────┤
│ │ │ │ │ │ │ │ │ │ │1 層 │平台:│ 乙○○ │ │所有權人權利│
│ │ │ │ │ │ │ │ │ │ │142.53│2.93 │ 丙○○ │ │範圍各為1/5 │
│ │ 1380 │ 萬華區 ○ ○○街 │ │122之1號│ 福星 │ 4 │374 │鋼筋混凝土│騎樓 │ │ 丁○○ │ 全部 │,合計為全部│
│ │ │ │ │ │ │ │ │ │ │40.29 │ │ 戊○○ │ │ │
│ │ │ │ │ │ │ │ │ │9 層 │合計:│ │ 己○○ │ │ │
│ │ │ │ │ │ │ │ │ │ │182.82│ │ │ │ │
│ ├───┴────┴─────┴────┴────┴───┴──┴──┴─────┴───┴───┴────┴───┴──────┤
│物│共用部分:福星段4小段 1445建號 1,605.7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298/321,156 │
└─┴────────────────────────────────────────────────────────────────┘
┌─┬───┬────────────────────┬─────────┬─────────────┬────┬───┬──────┐
│建│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 │建 號├────┬─────┬────┬────┼───┬──┬──┼─────┬───┬───┤所有權人│設定權│ 備 註 │
│ │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 巷 弄 │號數 樓│ 段 │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 次│附屬建│ │利範圍│ │
│ │ │ │ │ │ │ │ │ │房屋層數 │ │物 │ │ │ │
│ ├───┼────┼─────┼────┼────┼───┼──┼──┼─────┼───┼───┼────┼───┼──────┤
│ │ │ │ │ │ │ │ │ │ │ │ │ 乙○○ │ │所有權人權利│
│ │ │ │ │ │ │ │ │ │ │ │ │ 丙○○ │ │範圍各為1/5 │
│ │ 1444 │ 萬華區 ○ ○○街 │ │122號 │ 福星 │ 4 │374 │鋼筋混凝土│地下層│ │ 丁○○ │ 全部 │,合計為全部│
│ │ │ │ │ │ │ │ │ │ │ │ │ 戊○○ │ │ │
│ │ │ │ │ │地下室之│ │ │ │9 層 │182.99│ │ 己○○ │ │ │
│ │ │ │ │ │1 │ │ │ │ │ │ │ │ │ │
│ ├───┴────┴─────┴────┴────┴───┴──┴──┴─────┴───┴───┴────┴───┴──────┤
│物│共用部分:福星段4小段 1445建號 1,605.7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298/32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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