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林寬平即義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寬平(男、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大安區○○○路2段56號15樓之2)為義富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義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原清算人林寬 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寬平為該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完結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 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人就任簿冊保管 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財政 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無欠稅證明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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