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429號
TPDV,96,司,429,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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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甲○○即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哲莉(民國53年11月3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路○段130巷7弄15號6樓)為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4 月30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 呈送在案,經徵得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選 任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廖哲莉會計師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廖哲莉會計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 出清算期間內清算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損益表、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董事會議事錄及其譯文、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 產目錄表、帳冊保管清單、清算所得稅申報書、簿冊保管人 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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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霸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