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乙○○ 甲○○被 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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