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62號
TPDV,96,勞訴,62,200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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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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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