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
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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