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32號
TPDV,96,勞訴,132,200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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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原   告 乙○○
      戊○○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原   告 丙○○
      甲○○
      己○○
      辛○○
      壬○○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繳裁判費部分:原告等9人前聲請支付命令已共繳交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以9人平均計算,原告即各已
  繳交111元。是原告各應補繳之裁判費,說明如下:
 ⑴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0,499元,應
  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6,169元。
 ⑵原告戊○○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598,104元,應繳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
  繳新6,389元。
 ⑶原告庚○○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9,247元,應
  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
  補繳2,979元。
 ⑷原告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0,120元,應
  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
  補繳7,489元。
 ⑸原告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2,475元,應
  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
  補繳4,629元。
 ⑹原告己○○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2,096元,應
  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
  補繳5,949元。
 ⑺原告辛○○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0,080元,應
  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新元外,尚
  應補繳4,959元。
 ⑻原告壬○○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8,268元,應
  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
  補繳2,209元。
 ⑼原告丁○○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965元,應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
  補繳1,54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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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