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970號
TPDV,96,全聲,970,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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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務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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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