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
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專利侵權 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智裁全字第19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