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歐盟時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釋明正確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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