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2734號
TPDV,96,催,2734,200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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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734號
聲 請 人 高東訓即琦士美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二、提出琦士美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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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