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734號聲 請 人 高東訓即琦士美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二、提出琦士美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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