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2247號
TPDV,96,催,2247,200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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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釋明其為票據 權利人(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若聲請人為杰燊織 品傢飾有限公司時,聲請狀底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應補 正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印章,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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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