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茂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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