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3710號
TPDV,96,促,33710,200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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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3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全維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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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