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99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榤龍即永樹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閩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永樹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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