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生實業有限公司、李種春(原名:李來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相對人李種春(原名:李來發)之請求依據。
二、支票反面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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